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是北京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的一部体现重大改革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肩负着强化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功能的历史使命。为更好地落实国家上位法和改革部署,破除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本市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律、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条例》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需求,以调动各方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核心,以实现“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转的顺”(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主线,旨在解决国家法律和改革政策在本市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就落实国家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精神作出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从各方主体、行为、权责等全面作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规则和规范,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环境,为科技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第一,构建权益体系,创新设计框架。
《条例》顺应国家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精神,在章节结构上,将成果权益前移到第二章,全新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同时清晰界定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内涵和科技成果各方主体的权益归属,形成了目前的“总则、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的章节结构。
一是调整“事后奖励”为“事后奖励”+“事前产权激励”并行。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制度创新,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作出相关制度安排,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二是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权。
三是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减负”,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四是结合本市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标准,允许高校院所等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是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奖励报酬的相关规定。
六是明确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项目承担者未按约定期限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